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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没有经营烟草专卖许可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汽车(车牌号码为湘KV**32)从防城港市运输卷烟至广东省深圳市,途经廉江市**镇公安检查站处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到香烟500条、 小车1辆、手机1台。经鉴定,被扣押的卷烟值款人民币75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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