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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区**路**号,住湖北省松滋市**镇**火车站家属区。2012年7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湖北**火车站附近的烟酒店内购进卷烟到松滋市城区内销售。共计销售卷烟481条,销售货款101359元,非法获利2000元。经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付某某销售卷烟价值人民币10119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向**镇“**名烟名酒店”店主谭某某销售卷烟38条,销售金额4640元。其中:黄鹤楼(雪之景)牌卷烟20条,销售单价126元,销售金额2520元;黄山(短黄山)牌卷烟5条,销售单价125元,销售金额625元;黄鹤楼(银紫)牌卷烟13条,销售单价115元,销售金额1495元。

2.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向**镇“**商贸店”店主赵某甲销售卷烟20条,销售金额3500元。其中:贵烟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210元,计2100元;黄鹤楼(爱你)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140元,计1400元。

3.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向**镇“**便利店”店主樊某甲共计销售卷烟128条,销售金额27194元。其中:黄鹤楼(天下名楼)牌卷烟7条,销售单价150元,销售金额1050元;大前门牌卷烟2条,销售单价170元,销售金额340元;黄鹤楼(峡谷柔情)牌卷烟29条,销售单价317元,销售金额9193元;黄鹤楼(奇景)牌卷烟37条,销售单价258元,销售金额9546元;黄山牌卷烟5条,销售单价130元,销售金额650元;黄鹤楼(软雪之景)牌卷烟8条,销售单价130元,销售金额1040元;牡丹牌卷烟5条,销售单价140元,销售金额700元;黄金叶(爱你)牌卷烟5条,销售单价140元,销售金额700元;黄鹤楼(银紫)牌卷烟15条,销售单价125元,销售金额1875元;黄鹤楼(硬爱你)牌卷烟15条,销售单价140元,销售金额2100元。

4.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付某某向**镇“**副食”店主樊某乙共计销售卷烟95条,销售金额20270元。其中:黄鹤楼(奇景)牌卷烟40条,销售单价225元,销售金额10200元;黄山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130元,销售金额1300元;黄鹤楼(雪之景)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130元,销售金额1300元;黄鹤楼(峡谷情)牌卷烟5条,销售单价400元,销售金额2000元;芙蓉王(硬黄)牌卷烟20条,销售单价225元,销售金额4500元;精白沙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97元,销售金额970元。

5.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向**镇“**超市”店主赵某乙共计销售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9050元。其中:黄鹤楼(奇景)牌卷烟50条,销售单价255元,销售金额12750元;黄鹤楼(雪之景)牌卷烟40条,销售单价130元,销售金额5200元;黄鹤楼(峡谷柔情)牌卷烟30条,销售单价320元,销售金额960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150元,销售金额1500元。

6.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付某某共向**镇“**超市”店主郭某某销售卷烟20条,销售金额3880元。其中:黄鹤楼(奇景)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258元,销售金额2580元;黄鹤楼(雪之景)牌卷烟10条,销售单价130元,销售金额1300元。

7.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付某某向**镇“**烟酒超市”店主胡某某共计销售卷烟10条,销售金额1285元。其中:黄鹤楼(雪之景)牌卷烟5条,销售单价125元,销售金额625元;黄鹤楼(银紫)牌卷烟3条,销售单价132元,销售金额396元;黄鹤楼(爱你)牌卷烟2条,销售单价132元,销售金额264元。

8.2020年7月至9月,付某某向**镇“**副食”店主熊某某共计销售卷烟40条,销售金额11540元。其中:黄鹤楼(奇景)牌卷烟20条,销售单价257条,销售金额5140元;黄鹤楼(峡谷柔情)牌卷烟20条,销售单价320元,销售金额6400元。

2020年9月3日18时50分左右,付某某在送烟途经松滋市**镇**路**号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黄鹤楼系列卷烟和云烟共计100条。经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卷烟价值人民币20835元。

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站检验,上述被查获香烟均为真品卷烟。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已非法销售和进购待销售的卷烟共计58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122028元(其中未遂价值人民币20835元),从已非法销售的卷烟中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及预缴罚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送函、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樊某甲、樊某乙、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0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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