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 1983 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街**组**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 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 年9 月25 日,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查获,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 年11 月19 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 年11月20 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 月4 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临河区公安局于2019年12 月5 日对被告人付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临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临河区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临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30日临河区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4 日,被告人付某某在临河区从宁夏**有限公司以每吨5650元的价格购买了高清洁轻烃5(汽油)33.6吨,雇用危货司机李某某从宁夏灵武县**有限公司将汽油拉运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乡**组,卸入付某某自家的地下储油罐内,被告人付某某又在蒙L5****号金杯面包车内焊了一个能储存1000升左右的小型储油罐,将地下储油罐内的汽油加装在面包车内的临时小型储油罐内,在临河区**小区对面的汽修厂院内售卖汽油,被当场查获,非法经营数额189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录像、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重计量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农行收款业务回单、检验报告、移动客户信息表、视听资料、证明、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明
检察官助理:范秀平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被告人付某某非法经营案卷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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