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南皮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3时许,南皮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皮县**乡**村村民付某某在自己家后院老房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被告人付某某种植罂粟数量为557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种植罂粟557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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