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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南皮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3时许,南皮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皮县**乡**村村民付某某在自己家后院老房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被告人付某某种植罂粟数量为557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种植罂粟557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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