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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5月6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年初在通某某**乡**村自家院内大量种植疑似罂粟植物,后被民警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疑似罂粟苗为830株,经鉴定疑似罂粟苗植物确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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