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元阳县*****水库上****基地巡地时,发现一支猴子被他人猎捕,遂用编织袋将该猴子装起来,用自己的云G*****号牌比亚迪越野车运回蒙自家中饲养。期间,该猴子生育一只小猴子。2018年2月,付某某使用云G*****号牌比亚迪越野车将两只猴子从蒙自运至金平县老家过春节,过完春节又将两只猴子从金平县运回到蒙自家中饲养。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又使用云G*****比亚迪越野车将两只猴子运至元阳县**乡***水库上方的*****基地交由工人饲养,后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Macacamu1atta。猕猴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91****;
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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