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为个人娱乐,想养陆龟作为宠物玩,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1400元的价格通过手机闲鱼软件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赫曼陆龟两只、苏卡达陆龟一只。付某某收到三只陆龟后将其饲养在家中。2018年7月,因付某某家属反对其饲养宠物龟,付某某通过闲鱼软件发布了出售陆龟的信息,随后有买家通过微信软件添加付某某为好友。2018年7月5日,付某某在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陆龟以2888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身份待查)的买家。经岳阳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站鉴定:送检的一只乌龟外部特征与苏卡达陆龟相符,另两只乌龟外部特征与赫曼陆龟相符;这三只陆龟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物种,等同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濒危野生动物,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售赫曼陆龟两只、苏卡达陆龟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暂扣付某某人民币2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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