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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乘坐李某某的车辆从大连市前往扎赉特旗好力保乡,途经***镇时被扎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付某某身上当场查获毒品53.48克。经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3.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邢某某、李某某、范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53.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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