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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3261993********,初中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街道**村委**房**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5月9日被假释,假释期限至2014年12月5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4日中午,范某某(已判)为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债务,邀约被告人付某某伙同龙某某(已判)、赵某某(已判)、罗某某(已判)、姜某某(已判)等人将杨某某非法拘禁在会泽县金钟街道通宝路罗马假日酒店8310号房间内,直至2014年9月17日21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付某某属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撤销假释,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11月20日

附:1、移送卷宗3册,卷外1页,光碟2张,具结书1份。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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