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以7万元的价格从网上通过QQ购买到一款虚假平台软件,杨某甲当操盘手,付某某拉被害人投钱,二人在虚假平台上以外汇黄金对冲分红为诱饵,非法吸收赵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200余万元。
1、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赵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给赵某某返利10万元左右。
2、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给李某某返利10万元。
3、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给刘某某返利8500元。
4、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杨某乙人民币5万元,后给杨某乙返利5000元。
5、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王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给王某某返利2万元左右。
6、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郑某某人民币6万元,未返利。
7、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胡某某人民币22万元,后给胡某某返利1万元左右。
8、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马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给马某某返利18.35万元左右。
9、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朱某某人民币22万余元,未返利。
10、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张某某人民币89.6万元,后给张某某返利50万元左右。
11、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韩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人民币960万元,后给韩某某返利420万元左右。
12、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吕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给吕某某返利5.2万元左右。
13、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石某某21.5万元,后给石某某返利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