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派出所,现住莫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莫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莫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
2003年至今,被告人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莫旗宝山镇福民村西北山自家耕地东北侧和西北侧天然林内,用自家的四轮车带自动犁开垦林地并耕种农作物,经莫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227.445平方米,折合12.335亩,地块属性为林地(地方公益林)。2020年7月份,被告人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莫旗宝山镇福民村的西北山自家耕地东北侧和西北侧天然林地内,以防止牛羊进入耕地破坏农作物为由,用自家的肩背式喷雾器对林地内的树木以及植被进行打药,打药后林地内树木植被均已变黄死亡。经莫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破坏林地面积6459.895平方米,折合9.685亩,地块属性为林地(地方公益林)。以上两处现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开垦以及破坏林地总面积为14687.34平方米,折合22.02亩。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表现和认罪态度良好,并有明显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付某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并认罪认罚,故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广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物证:喷雾器一个,农药瓶九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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