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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城口县人,住城口县修齐镇**幢**。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城口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8月2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城口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城口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2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庞某某(已判)在与周某某(已判)闲聊时询问周某某是否可以在网上代购用于狩猎的气枪,周某某经上网查询,发现可以通过购买零部件自行组装气枪。

2016年3月20日,周某某在淘宝店以4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DIY快排阀打气筒组合套餐,在淘宝店以1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304不锈钢水管。零部件到货后,付某某、周某某、庞某某按照网上查询到的方法,在周某某家初装好第一支气枪。同月27日,周某某在淘宝店以2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夜视瞄准镜模型光学瞄准器;在淘宝店以1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304不锈钢水管。零部件到货后,付某某、周某某、庞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将两支气枪组装完毕。两支气枪的零部件及快递费共计花费周某某973元,周某某收取庞某某、付某某各450元。

同年6月1日9时许,付某某、庞某某用上述两支气枪到城口县修齐**村打鸟,庞某某不慎将王某某右眼打伤。2016年9月28日,经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

2016年6月2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2020年5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补充说明,上述两支气枪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3焦耳/平方厘米、25.5焦耳/平方厘米。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周某某、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淑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方式:1389696****;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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