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销售有限公司原高炉**,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户籍地同现住地)。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天津市**销售有限公司**厂高炉**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拖延工程进度、拒绝协调卸货、诋毁产品质量等理由相威胁,向巩义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某某索取每月8000元好处费。张某某被迫按约定安排巩义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付某某指定账户汇款共计152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现已向天津市**有限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跃文
检察官助理:曾斌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1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证据1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辩护人:王乐伟、赵瑞祥,天津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32017****、187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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