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工业园**公寓。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05月0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07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15日,被告人付某某与孙某某在新疆昌吉登记结婚。被告人付某某在与孙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于2012年7月在山东省茌平县**郑某某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华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工业园**公寓。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