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京藏高速**(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工地内,在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白某甲(男,殁年53岁,河南省人)轧死。经鉴定,白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次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现场照片、谅解协议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明细、劳动合同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装载机操作证复印件等;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时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孙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涉案公司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赤城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6510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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