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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在本市**镇**社区**巷**号二楼提供场所给他人聚众赌博,每局牌有10点出现即抽水50元,至今抽水获利约9000元。2019年11月10日23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付某某及十六名涉赌人员,当场缴获赌资若干、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等物证;2.书证: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娟

202039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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