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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赌博、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屯)。2011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赌博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阿城区和平小区一楼门市房、阿城区晴阳宾馆、阿城区金色阳光宾馆以打扑克拖拉机的方式三次组织唐某某、高某某、“某某甲”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额达5,820元。

2、2019年2月17日21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色阳光宾馆由被告人付某某组织的赌博活动上,因唐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怀疑被害人高某某(男,30岁)在赌博中使诈,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将高某某带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炮手屯附近的大地里,威逼高某某拿钱。孟某某、赵某某、韩某某、付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孟某某、付某某命令高某某将衣物脱光,付某某拿出手机进行拍照,大约半小时之后让高某某穿上衣服,而后逼迫高某某去阿城区房地局附近的农村信用社ATM机取钱,钱并未取出。付某某、韩某某等人又将高某某拽到车上并威胁、恐吓高某某如果不给钱就将他的手脚筋挑断,赵某某用矿泉水瓶殴打高某某,而后唐某某等人将高某某拉到阿城区轧钢厂后身的大地里,孟某某、唐某某、韩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高某某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唐某某等人将高某某拉至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由唐某某租住的房屋进行看管。2019年2月18日10时许,高某某趁唐某某和其弟弟李某某不备跑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鉴:被鉴定人高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款收据、追缴物品清单及罚没款收据;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账单等;

3. 证人高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付士龙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茹

 书记员:郎海粟

2019年1227

附:1.  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和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刑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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