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3********,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村**委员、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住**旗**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粮食补贴4,776.96元
2013年至2019年,时任**村**委员、**计付某某利用**统计申报工作的便利,以多报、虚报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4,776.96元,上述款项打入付某某本人及其父亲一卡通内,用于其家庭支出。
2、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套取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共计51827.95元,并收他人受财物7,600.00元。
2018年、2019年,付某某利用**统计申报工作的便利,虚报套取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并打入其本人、其爱人一卡通内,其中套取玉米生产者补贴2,947.04元,套取大豆生产补贴4,730.00元,利用其父亲付某某名义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1080元;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虚报种植面积,套取玉米生产者补贴20,773.91元,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22,297.00元,并收取好处费7,600.00元(另案处理),上述款项用于其家庭生活支出。
综上,付某某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款共计56,604.91元,涉案款物均已移交至科右前旗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已办结资金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供述;4、其他证据: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上报各项补贴的过程中虚报补贴并据为己有或受人请托虚报补贴并由他人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付某某能够将全部赃款上缴,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红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涉案款物均已交至科右前旗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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