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青羊区**酒店大厅以500元价格贩卖给肖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俗称“冰毒”,净重0.96克),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付某某身上查获两部手机、毒资500元现金、两小袋冰毒(分别净重0.73克、0.72克),从肖某某身上查获一部手机、从付某某处购买的冰毒一小袋。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刘建立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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