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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青羊区**酒店大厅以500元价格贩卖给肖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俗称“冰毒”,净重0.96克),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付某某身上查获两部手机、毒资500元现金、两小袋冰毒(分别净重0.73克、0.72克),从肖某某身上查获一部手机、从付某某处购买的冰毒一小袋。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12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张,提讯证张,换押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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