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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罪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徐某区****庄村二区2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于2019年8月在手机“快手”认识。自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付某某编造跟别人打架需要用钱、住院用钱、还车贷用钱等理由,采用借款、购买手机套现、支付宝套现等方式诈骗周某人民币48474元,并多次在其驾驶的长城汽车上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周某陈述;3、证人陈某某、张某等人证言;4、辩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编造各种借口,多次从周某处骗取钱财,用于赌博活动及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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