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6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镇**村,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利用手中的两套84平方米的房权证(吉房权证靖宇镇字第210********号、吉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号)于2016年11月与靖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有限公司补偿给付某某一套房屋(**城**栋**单元**室,面积86.21平方米)三套车库(**号楼**号车库,面积41.58平方米;**号楼**号车库,面积41.58;**号楼**号车库,面积20.34平方米)以及2万元现金,其中吉房权证**镇字第210******号的房权证系伪造,经靖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付某某诈骗**有限公司的房子价值224146元、车库价值103734元,综上,被告人付某某诈骗总价值347880元。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将诈骗的房屋、车库及现金返还给**有限公司,且取得了**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物证照片、房屋航拍图及宗地图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利用假的房屋产权证骗取靖某某**有限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卷外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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