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捕前住彰武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假冒女性身份通过“探探”交友平台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被告人付某某自称其叫“靖佩瑶”,是北京的女模特,身高185cm, 23岁。随后被告人付某某在网上找了几张同一美女图片发送给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是被告人付某某(靖佩瑶)的本人照片。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并加被告人付某某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双方开始聊天。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人付某某(靖佩瑶)提出处对象,被告人付某某(靖佩瑶)没有拒绝,之后二人在网络上互称对方为“老公”“老婆”。被害人王某某要求视频时,被告人付某某(靖佩瑶)以各种理由拒绝,不以真实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视频。在此期间,被告人付某某(靖佩瑶)以交房租、生病做手术、买衣服、跟人打架等理由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某骗取钱财。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人付某某(靖佩瑶)付款共计人民币879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抓捕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及QQ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和支付宝账单截图、转账支付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身份以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财共计8792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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