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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亚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付某甲(别名: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西藏**地区***工人,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市,住**省**市**区**镇一家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告人付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被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付某甲从林芝等地通过电话形式,谎称自己能为部队转业人员考取公务员找工作,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付某乙和郑某某的钱款共计20.5万元人民币。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曹某某认识被告人付某甲,电话联系后,付某甲向王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助其考取公务员找工作,王某某信以为真,按照付某甲的要求,分别于2012年9月2日、2012年10月4日向被告人付某甲提供的农业银行账62284838700********及62284838700********转账4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共计7万元人民币。

2.被害人王某某介绍被害人付某乙与被告人付某甲认识,付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取付某乙的钱款,付某乙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10月24日向被告人付某甲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38700********转账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共计6.5万元人民币。

3.被害人付某乙介绍被害人郑某某与被告人付某甲认识,付某甲又以上述手段骗取郑某某的钱款,郑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10月25日向被告人付某甲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38700********现存4.5万元人民币和转账2.5万元人民币,共计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亚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付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亚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曲珍

                                                                                                                       助理检察员:琼     达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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