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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221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23日被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盂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存在如下犯罪事实:

(1)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68700元。

2019年10月份时,被害人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谎称自己能够通过县里领导关系给被害人办理某某煤矿正式工作,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付某某以办理工作需要好处费及补交养老保险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68700元。付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偿还自己人保贷款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借款。

(2)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2010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付某某谎称自己能够给被害人刘某某办理盂县某某煤矿正式工,向刘某某索要现金50000元;2015年6月份,付某某又以给刘某某补交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刘某某18000元;2015年9月份,付某某又以给刘某某调动工作需请客吃饭为由,骗取刘某某5000元;2018年4月份,付某某又谎称给刘某某将工作调到盂县某某煤矿,需补交某某煤矿养老保险金,骗取刘某某10000元;2019年8月份,付某某又以补交某某煤矿辞职后到2019年7月份养老保险金18000元;2019年11月份,付某某又以将刘某某工作从某店煤矿调动到某坪煤矿需要给人送礼为由,骗取刘某某5000元;同时需要交纳2019年8月份到2019年12月份养老金4000元。直至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以给刘某某办理工作、补交养老保险金等事由骗取刘某某110000元。

(3)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60590元。

2013年被告人付某某谎称能够给被害人姜某某的儿子姜某军在盂县某店煤矿的下属单位某某煤业办理正式工,向被害人姜某某索要现金50000元;后付某某又以补交2013年5月份到2014年5月份养老保险金,向姜某某索要现金6600元;2015年1月,付某某又以雇人给姜某军顶班为由,向姜某某索要顶班费7000元;2015年2月,付某某又向姜某某索要一个月顶班费1000元;补交保险金1050元。2015年5月份,付某某又向姜某某索要一个月顶班费 3000元;被告人付某某一共以给姜某某儿子姜某军办理正式工、索要顶班费为由,骗取姜某某现金68650元。2015年、2016年姜某某收到付某某谎称煤矿给姜某军开的工资共计8060元。合计付某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590元。

(4)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在盂县某某医院办理工作。为取得张某某信任,付某某将私自复印的“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聘(录)用员工备案审批表”拿给张某某看。该表上面盖有“盂县某坪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山西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假章和通过PS程序复制的盂县副县长王某华的签字。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8月份和9月份,付某某分两次以请领导吃饭为由向张某某索要3000元和5000元。

(5)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9200元。

2019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付某某谎称能够给韩某某的妻子田某丽办理某坪煤矿正式工,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付某某以补交5年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韩某某30000元;2019年9月24日,付某某又以补交10年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韩某某21000元;2019年10月12日,付某某又以补交2019年保险金为由,骗取韩某某7200元。2019年10月15日付某某又以保险金还差1000元为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付某某以帮韩某某妻子田某丽办理盂县某坪煤矿正式工、补交养老保险金为由,共先后骗取韩某某人民币59200元。

(6)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5500元。

2017年年底,被害人郭某某认识了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办理盂县四大矿正式工,并答应给郭某某办理盂县某店煤矿正式工。2018年3月份和4月份,付某某以补交养老保险金为由,先后分三次向郭某某索要10000元、20000元、5500元。

(7)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3月份,被害人李某某认识了郭某某。郭某某声称被告人付某某能够给李某某办理盂县某某公司正式工,并告诉李某某需要4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李某某遂将40000元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将其中的30000元交给付某某。付某某找到盂县某某局副书记李某元,通过李某元,将李某某办理到盂县某某公司临时工,并对李某某谎称只要干满一年就自动转为正式工。后李某某发现自己在某某公司只是临时工,根本无法变成正式工。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多次诈骗,共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37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尹某某提供借条3份及转账记录截图、电子回单、刘某某的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付某某写给刘某某的借条、王振俊提供的拍摄有郭晓杰档案照片、张某某转账截图、姜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付某某给姜某某银行卡转账记录、曹丽琴(姜某某儿媳)提供手写明细单一份、李某某提供的取款明细单、韩某某提供的付某某给其写的借条及韩某某给付某某转账记录、郭某某给付某某的转账记录、任娇指认付某某PS领导签字地点现场照片4张、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李某飞、康某荣、郭某华、李某瑞、刘某斌、韩某蓉、王某军、曹某琴、代某星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七名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栓验意见书 警院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026号对提供的印章所作的检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给他人办理工作为由,先后以通过疏通关系、补交保险金等借口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明

检察官助理:赵丹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附涉案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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