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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镇**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与孙某某原系朋友,孙某某从两人交往中得知付某某姐夫的姑是临沂市副市长赵某某。2019年初二人再次联系上后交往逐渐频繁。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虚构赵某某帐上有漏洞需要填补以应付中央检查的事实,骗取孙某某6万元,其中53000元用于偿还付某某个人欠款,余款7000元被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占银

检察官助理:郝文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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