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3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甲(已死亡)、宋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在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单元内,以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28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65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73元)。
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单元内,以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11000元。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甲、宋某某在辽阳市辽阳县**小区**号**单元,以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00元、金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338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704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760元)。
2018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甲、宋某某、施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在本溪市明山区**路**号,以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0000元。
2018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甲、宋某某、施某某在辽阳市辽阳县**小区**号**单元内,以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70000元。
2018年11月26日13时,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甲、宋某某、施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巷,以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60000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工人村派出所情况说明、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张某甲、朱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付某某作案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囡
检察官助理 翟小莹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