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骗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骗单位代理人的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至28日,胡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付某某教唆被告人齐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先后在三家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申请融资款313899.37元用以购买济宁高新区某某二手车行(以下简称某某车行)的三辆轿车,三家公司共放款274936元后,车辆登记在齐某某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齐某某在胡某某、付某某的指使下又将这三辆车再次以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交付他人使用,齐某某分得胡某某给予的赃款两万元。后齐某某未按期还款,现三辆车去向不明。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8月15日前后,胡某某、付某某安排齐某某到吕某某所经营的某某车行,以购车自用为由购买了香槟色迈腾轿车一辆,向陈某某所代理的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融资款135180元并签订了相应合同,某某公司放款110336元后,该车以车牌号鲁******登记在齐某某名下并于8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某公司,后齐某某在胡某某、付某某的安排下又将该车质押交付他人使用,现该车去向不明。
二、2018年8月22日前后,胡计超、付某某再次安排齐某某以上述方式在某某车行购买了黑色迈腾轿车一辆,向张某某代理的某某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融资款117200元并签订了相应合同,某某公司放款109000元后,该车以车牌号鲁******登记在齐某某名下并于8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某公司,后齐某某在胡某某、付某某的安排下又将该车质押交付他人使用,现该车去向不明。在签订完该车合同后,胡某某分给齐某某赃款两万元。
三、2018年8月27日前后,齐某某根据胡某某、付某某安排到某某车行再次以上述方式购买飞度轿车一辆,并向济宁某某有限公司的刘某某代理的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融资款61519.37元并签订了相应合同,某某公司放款55600元后,该车以车牌号鲁******登记到齐某某名下并于8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某公司,后齐某某在胡某某、付某某的安排下又将该车质押交付他人使用,现该车去向不明。
2018年9月23日,某某公司通过约定账户扣划齐某某应还款3724.36元,之后齐某某逾期未还款。
另查明,2018年10月26日,齐某某配合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0月29日,齐某某将付某某约出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骗单位代理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齐某某在胡某某指使下以齐某某名义签订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骗取钱款进而又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骗取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钱款,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天慧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67871****。
2.案卷六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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