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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57********,满族,中专文化,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卫生室**职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因涉嫌诈骗,2020年9月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系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另案处理)以**村卫生室名义在**村单独开设诊所,付某某卫生室和邓某某(另案处理)卫生室各自经营,单独核算。2018年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付某某以虚开医疗费用的方式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281415.82元;邓某某(另案处理)以虚开医疗费用的方式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250000元。付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均使用哈尔滨市双城区**镇**卫生室的医疗保险报销账户进行报销,合计骗取医保基金共计531415.82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

经侦查,2020年9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线索移交函、保证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审计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王冬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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