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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行贿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乡**村。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行贿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时任**局**的于某某(已判刑)帮助,承揽到佳木斯市城市管理局清雪设备停放场地建设项目。2012年,为了表示感谢和尽快结算工程款,付某某先后两次送给于某某人民币26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滕岩松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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