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何某某(另案处理)任职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内部梁某甲施工队财务期间,为该施工队筹集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广东**公司、广东**分公司报销工程款。期间,何某某联系张某某,再依次通过张某某、袁某甲(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付某某和梁某乙(另案处理)等层级转介并传递开票需求、资金回流资料、手续费收支、发票交收信息等,经由袁某乙团伙(另案处理)等在番禺区大石街利用多家空壳企业无真实交易虚开大量发票: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公司的发票价税合计59737300元(该司均已入账);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分公司的发票价税合计24562407.5元(该司未入账)。何某某接收上述虚开发票后,使用施工队控制账户按票面金额3.3%向袁某甲及被告人付某某所提供账户转账支付手续费。被告人付某某与袁某甲、张某某、何某某再分别按票面金额约0.266%、0.2%、0.l33%、0.1%分配各自收益。2019年8月6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同日,袁某甲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本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8月19日,何某某、张某某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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