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14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宿舍**幢**单元**室,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赛比安”传销组织以消费返现为名,以收取会员费成为会员后,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发展的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标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现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已判决)、许某某(已判决)、覃某某(已判决)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212人,被告人付某某为该组织最上线人员,直接及间接下线层级11级,其名下共计发展会员180人。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付某某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电脑、银行卡若干;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传销人员名单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赵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及同案许某某、夏某某、朱某某、覃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传销相关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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