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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屯居委,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屯居委,个体。2018年2月14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2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务工。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171号,务工。2012年9月12日因犯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0月20日假释。2018年4月12日假释期满。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文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1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傅家屯居委家149号,无业。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上博彩平台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帮助张某某代管账号,购买彩票,中奖后二人分成。2018年6月3日,王某某从张某某处借款2万元,并约定利息。2018年7月,张某某用自家车辆抵押借高利贷6万元,投入到与王某某共管的网络博彩账号,被王某某购买彩票赌输。

2018年8月29日,迫于还贷压力,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付某某、母亲刘某某及母亲朋友曹某某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街**号**单元401户王某某家中,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逼迫王某某承认其诈骗张某某的钱财,并逼迫王某某书写金额为99000元的欠条和收到条各一张。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人民币74000元,系未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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