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江西贵溪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鹰潭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群众,无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江西贵溪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鹰潭市月湖区**新村**号,群众,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连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瑶族乡**村委会**村**号,现住贵溪市**小区**栋**单元**室,群众,务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乐某某、曾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桂某某、夏某某等人多次使用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围标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业务用房、科研监测用房项目(以下简称阳际峰项目)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30日,阳际峰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采用报价承诺法。为增加中标率,付某某使用江西省**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围标。2018年6月22日,阳际峰项目开标,江西省**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644923.11元。中标后,付某某与曾某某共同承建该项目。经鉴定,该项目净利润为290862.67元。
二、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与方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串通投标贵溪市千亩以上圩堤汪邱圩堤填塘压浸应急除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汪邱项目)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25日,汪邱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为谋取利益、增加中标率,付某某与桂某某、夏某某、方某某分别商议使用或借用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并串标。曾某某联系方某某,由方某某出面将曾某某使用的江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同付某某等人使用或借用的公司共同投标并串标。开标前,付某某将投标价格告知桂某某、夏某某、方某某,三人根据付某某的指示确定投标价格并制作相关投标文件。2017年11月15日,汪邱项目开标,付某某借用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221047.79元。中标后,付某某以中标金额的13%将该项目卖给胡某某、潘某某承建,获利12.2万余元,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根据各自参与围标的公司数量,分别得4万元、1.6万元、0.8万元。经鉴定,该项目工程净利润为128136.41元。
三、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与方某某串通投标贵溪市千亩以上圩堤岭黄圩堤填塘压浸应急除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岭黄项目)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25日,岭黄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为谋取利益、增加中标率,付某某、桂某某、方某某分别商议使用或借用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并串标。开标前,付某某将投标价格告知桂某某、方某某,二人根据付某某的指示确定投标价格并制作相关投标文件。2017年11月16日,该项目开标,桂某某使用的南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118711.5元。中标后,付某某以中标金额的13%将该项目卖给邹某某施工,获利21万余元,付某某、桂某某根据各自参与围标的公司数量,分别得12.5万元、2.5万元。经鉴定,该项目净利润为142288.97元。
四、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与方某某、乐某某串通投标贵溪市千亩以上圩堤横田圩堤填塘压浸应急除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横田项目)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27日,横田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为谋取利益、增加中标率,付某某与桂某某、夏某某、乐某某、方某某分别商议使用或借用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并串标,其中夏某某与付某某商议决定由付某某出面帮夏某某找一家公司围标,夏某某支付围标公司的相关投标费用。开标前,付某某将投标价格告知桂某某、方某某、乐某某,三人根据付某某的指示确定投标价格并制作相关投标文件。2017年11月15日,横田项目开标,付某某借用的江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770532.38元。中标后,付某某以中标金额的13%将该项目卖给刘某某承建,获利27.7万余元,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根据各自参与围标的公司数量,分别得6.9万元、4.6万元、2.3万元。经鉴定,该项目净利润为289564.52元。
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分别在公安机关上缴46.806267万元、8.7万元、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招标资料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方某某、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串通多家公司,以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桂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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