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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等人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再次被滕州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再次被滕州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冉某某同彭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冒充财政部等人,以民族资产解冻、交纳100元办卡费免费看病等名义,共骗取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3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傅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付某某、冉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冉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_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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