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27号
1.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6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被告人付某某2006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0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月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30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7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街道**********。被告人田某某2009年4月7日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2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6年6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3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30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姬某某,男性,1968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人姬某某2018年3月3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30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付波伙同田某某、姬某某在2020年4月21日预谋到涡阳县丹城镇盗窃财物,然后在2020年4月22日早晨5时许,从滁州市乘坐沈士海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皖MBB818)窜至涡阳县丹城镇街上实施盗窃。到达丹城镇后三人下车寻找目标准备盗窃。9时许,三人在涡阳县丹城镇将军街上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逛街,被告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三人互相配合,最终由付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骑电动车篮子内的一部VIVOY79手机盗窃走。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611元。
2、2020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在盗窃王某某手机之后,从将军街窜至五羊街,见被害人刘某某独自一人在五羊街路边买草莓,付某某在田某某、姬某某的配合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Iphone X Max手机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6332元。
3、2020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三人又从五羊街窜至将军街上,在将军街上又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逛街,后被告人田某某在前策应,被告人姬某某拎一袋橘子挡住谢某某的电瓶车,付某某趁机将被害人谢某某上衣口袋内携带的一部vivo X9splus1手机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田某某、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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