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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铜川市新区**房,户籍所在地本市王某区**镇**村**队**号,系该村村民。该付于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铜川市耀州区**镇**村**号,系该村村民。该任于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系该村村民。该杨于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系朋友关系,三人均不同程度欠有外债,且付某某借用韩某某名义向窦某某借款6万元,借用张某某名义向窦某某借款4万元,任某某向窦某某借款15万元,均向窦某某写有借条。付某某在与窦某某交往中知道窦某某家存放有大量现金,且知道其钱来源不正,即使被盗也可能不敢报案。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三人共同商议盗窃窦某某家中存放的现金和借条,并进行了分工,由付某某把窦某某引出,杨某某配合付某某把窦某某拖住,为任某某实施盗窃争取时间,任某某负责实施盗窃,杨某某、付某某均给过任某某现金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和乘车。当天下午,付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前往窦某某家附近踩点未果,后付某某、任某某再次前往窦某某家附近,最终确定了窦某某家的确切位置。7月24日,任某某在新区长丰市场购买了旅行包、布鞋等作案工具,此后付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将窦某某约出,和杨某某配合将窦某某拖住,由任某某前往窦某某家家盗窃财物,均未成功。7月30日13时许,付某某再次以有人要向窦某某借款为由打电话将窦某某约出,任某某趁机翻入窦某某家中,将失主窦某某在家中存放的555360.30元现金、3条南京炫赫门香烟、3盒中华香烟以及借条等物盗走。当日晚,任某某即告之付某某、杨某某盗窃得手,后付某某将任某某盗得的钱物藏匿于陕E****5号货车驾驶室内。破案后,民警在付某某的指引下,在陕E****5货车驾驶室现场查获被盗钱物,已被失主领取。

铜川市烟草公司城区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说明证实,南京炫赫门香烟的市场零售价为16元每盒,硬中华香烟的市场零售价45元,被盗3条炫赫门香烟的价值为480元,3盒硬中华香烟的价值为135元,被盗财物合计555975.30元。盗取的付某某借用韩某某、张某某及任某某本人向窦某某所写的三张借条,账面金额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提取扣押物证、价格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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