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侦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在龙江县**乡**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在龙江县**乡**村多次到被害人吴某某(男,48)、宁某甲(女、44)经营的**食杂店内秘密窃取香烟共计35条零25盒,窃取立白洗洁精1瓶、绿伞牌油烟净2瓶、舒肤佳香皂1块。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205.40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返还部分物品,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宁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宁某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宁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龙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付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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