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0年1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于2015年3月被云阳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7年7月,被云阳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在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路124号门前将停放于路边的车牌为渝FP****的红色铃木二轮摩托车盗走,其后付某某以26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至江口镇中心花园处一废品收购站。2019年12月15日,付某某在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路256号将停放于楼梯间内的车牌为渝FY****的红色新感觉二轮摩托车盗走,其后付某某将该车运至云阳县江口镇云巫路一家废品收购站欲出售,因店主要求提供身份证登记,付某某遂将该车弃置于此。2020年4月3日19时许,付某某在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路118号门前将停放于路边的车牌为渝F8****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其后付某某通过维修店配置了车钥匙,将该车用于非法营运,并获利200余元。因燃油耗尽,付某某于同年4月7日将该车弃置于江口镇九龙村。经云阳价格服务中心认定,涉案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价值900元,新感觉两轮摩托车价值600元,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971元。付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在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九龙村1组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付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6月15日
附:
1.云阳县看守所提讯证一份。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