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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四面山镇场坝村3 组**号附**号,2020年5月24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公安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公安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灞分局逮捕。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华为手机专卖店无人之机,将柜台上的一部冰霜银色的华为P40pro演示样机盗走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监控视频。
4、现场勘查笔录。
5、指认笔录。
6、价格鉴定。
7、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关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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