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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90********,汉族,中专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翻窗进入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路**号苏州**有限公司厂房内,先后三次窃得该公司的PLC模块、显示屏等财物,后销赃得款人民币共计79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付某某翻窗进入该公司厂房内,窃得显示屏1个、大PLC模块1个、黑色双肩包1个,后通过闲鱼软件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0元。

2.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付某某翻窗进入该公司厂房内,窃得大PLC模块1个、小PLC模块236个、变频器2个,后通过闲鱼软件销赃得款人民币35600元。

3.2020年7月10日,付某某翻窗进入该公司厂房内,窃得大PLC模块2个、小PLC模块64个、显示屏1个、中等规格PLC模块2个,后通过闲鱼软件销赃得款人民币291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PLC模块、显示屏等物证;

2.转账截图、快递单等书证;

3. 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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