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住娄底市**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8月9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200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9月28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8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于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潜入涟源市石马山镇桂花园小区4栋1单元6楼曾某甲家中盗得一台VIVO手机和一台杂牌手机、一件衣服、一个钱包,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少量现金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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