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龙岗区布吉街道**路**号**店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现金650元及一部苹果iPad(经鉴定价值2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的钱箱、人民币现金若干等;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涵睿
(院印)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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