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2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窜至卢某某**门前,将卢某某**镇居民何某某的豫****白色铃木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王勇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