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2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经被害人高某某邀请进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联丰村的租房内,后被告人付某某趁被害人高某某离开上班之机,采取翻找后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租房内的现金人民币5750元。
归案后,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洪升
检察官助理 陈清逸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57512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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