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街道办事处**路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新郑市和庄镇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食品有限公司上班时,在**厂机修车间内盗取YJV3*50型号电缆线40余米,后将其盗取的电缆线变卖给废品收购站,得赃款后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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