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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6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庄**号,务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鲁******面包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集团工地西门东侧围墙外,盗窃3.5米左右长螺纹钢筋一根。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螺纹钢价值人民币17元。

2020年1月14日傍晚,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鲁******面包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村,通过自身携带的钥匙将顾某某家大门打开并进入,其在顾某某家中客厅、卧室等房间寻找盗窃财物时,被回到家中的顾某某发现,后付某某欲翻墙逃跑时被顾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称重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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