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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山车站旁石新路85号附15号门市门口的人行道上,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坤豪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盗走,后销赃获款13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估价价格为1500元。

2020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孙家岩公交车站旁兰美路11号门口的人行道上,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新宝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估价价格为1000元。

2020年3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老街印象小区A+网吧外的人行道上,采取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珠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估价价格为3200元。

案发后三辆摩托车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民警捉获。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摩托车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材料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凡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辩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8.监控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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