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贵州省思南县,户籍住址:贵州省思南县**镇**街**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大厦**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南明区**别墅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冉某某家中,盗窃冉某某家中10条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7600元。案发后香烟已被付某某以6600元的价格变卖。
案发后,付某某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对其处以10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76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6-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亲
2020年4月16日
附:一、被告人付某某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