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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公诉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付某甲,绰号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具体行为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甲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徐某某位于福泉市陆坪镇松江村盖坝田组的家中,在卧室内窃取照相机、手机、袜子、毛巾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藏匿于自己房屋内;经福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00元,其余物品未能认定价格。

2、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发现施某甲停放在福泉市陆坪镇松江村盖坝田组余某某家路边的路虎车未上锁,便采用拉门进入车内的方式,将施某甲存放在车内的200元人民币及衣服、耐克包、眼镜、印章等物品盗走。

3、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王某某位于福泉市陆坪镇松江村盖坝田组家中,将王某某将海尔电视机及三袋谷子盗走,付某甲将海尔电视机存放在其家中,三袋谷子以32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福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海尔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360元。福泉市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5月27日21时许,将被告人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住院病历,处警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2.证人施某乙、付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施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迪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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