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7〕4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楼**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0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虎丘区名硕电脑园区**幢**室宿舍,窃得被害人田某某价值人民币2088元的vivo X9手机1部。
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购机发票等;
3.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丁楠
2017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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